《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1 总则
1.0.1 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准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时处理危险房屋,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高度不超过100m的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 危险房屋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准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时处理危险房屋,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高度不超过100m的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 危险房屋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