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2 术语

2.1.1 既有房屋 建成两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2.1.2 构件 组成房屋整体结构的基本单元,一般是指承受各种作用的单个结构构件,也可以是由若干杆件或构件组成的组合构件。

2.1.3 调查 通过现场查勘、收集查阅文件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集。

2.1.4 检测 对既有房屋的结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检查、测量和检验等工作。

2.1.5 评定 根据调查、检测和分析验算结果,对既有结构的危险性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所进行的评价。

2.1.6 危险性鉴定 实施一组工作活动,其目的在于判定被鉴定房屋的危险性程度。

2.1.7 主要构件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其他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安全的墙、柱、主梁及屋架等构件。

2.1.8 一般构件 其自身失效不会引发其他构件失效的次梁、楼板等构件。

2.1.9 危险构件 承载能力、连接构造等性能,及裂缝、变形、腐蚀或蛀蚀等损伤指标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2.1.10 危险点 房屋结构体系中评定为危险构件的结构构件。

2.1.11 危险房屋 房屋结构体系中存在承重构件被评定为危险构件,导致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