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3 基本规定 / 3.1 鉴定程序
3.1.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鉴定范围和内容。
3.1.2 鉴定实施前应调查、收集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3.1.3 根据检测鉴定方案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结构分析和验算。
3.1.4 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应在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3.1.5 按本标准第7章的相关规定出具鉴定报告,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