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4 地基危险性鉴定 / 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土体位移等内容。
4.1.2 需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来确定地基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力学特性,同时宜考虑建造时间对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承载力提高系数,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相应规定取值。
4.1.3 地基危险性状态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上部结构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
2 必要时宜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对地基的状态进行分析和判断,缺乏地质勘察资料时,宜补充地质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