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4 地基危险性鉴定 / 4.2 评定方法

4.2.1 当单层或多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当房屋处于自然状态时,地基沉降速率连续两个月大于4mm/月,并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当房屋处于相邻地下工程施工影响时,地基沉降速率大于2mm/天,并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2 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3 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因沉降变形出现开裂,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4 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5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2.2 当高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不利于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倾斜率增速连续两个月大于0.05%/月,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2 上部承重结构构件及连接节点因沉降变形产生裂缝,且房屋的开裂损坏趋势仍在发展;
3 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表4.2.2规定的限值。

表4.2.2 高层房屋整体倾斜率限值
房屋高度(m) 24<Hg≤60 60<Hg≤100
倾斜率限值 7‰ 5‰
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