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5 构件危险性鉴定 / 5.1 一般规定

5.1.1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基础以一个基础为一个构件;
  2)柱下条形基础以一个柱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3)墙下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4)带壁柱墙下条形基础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5)单桩以一根为一个构件;
  6)群桩以一个承台及其所含的基桩为一个构件;
  7)筏形基础和箱形基础以一个计算单元为一个构件。
2 墙体
  1)砌筑的横墙以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2)砌筑的纵墙(不带壁柱)以一层高、一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个构件;
  3)带壁柱的墙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4)剪力墙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3 柱
  1)整截面柱以一层、一根为一个构件;
  2)组合柱以层、整根(即含所有柱肢和缀板)为一个构件。
4 梁式构件
  以一跨、一根为一个构件;若为连续梁时,可取一整根为一个构件。
5 杆(包括支撑)
  以仅承受拉力或压力的一根杆为一个构件。
6 板
  1)现浇板按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
  2)预制板以梁、墙、屋架等主要构件围合的一个区域为一个构件;
  3)木楼板以一开间为一个构件。
7 桁架、拱架
  以一榀为一个构件。
8 网架、折板、壳
  一个计算单元为一个构件。
9 柔性构件
  以两个节点间仅承受拉力的一根连续的索、杆等为一个构件。

5.1.2 结构分析及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分析时应考虑环境对材料、构件和结构性能的影响,以及结构累积损伤影响等;
2 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按照现行设计规范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时不考虑地震作用,且根据不同建造年代的房屋,其抗力与效应之比的调整系数 应按表5.1.2取用。

表5.1.2 结构抗力与效应之比调整系数φ
    构件类型
房屋类型    
砌体构件 混凝土构件 木构件 钢构件
1.15(1.10) 1.20(1.10) 1.15(1.10) 1.00
1.05(1.00) 1.10(1.05) 1.05(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注:
1 房屋类型按建造年代进行分类,Ⅰ类房屋指1989年以前建造的房屋,Ⅱ类房屋指1989年~2002年间建造的房屋,Ⅲ类房屋是指2002年以后建造的房屋;
2 对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历次《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修订中未调高的试验室、阅览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采用括号内数值。

5.1.3 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 若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确定。

5.1.4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5.1.5 当构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直接评定为非危险构件:
1 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或用途及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
2 构件无明显的开裂、变形等损坏;
3 构件工作正常,无安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