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5 构件危险性鉴定 / 5.2 基础构件

5.2.1 基础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基础构件的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5.2.2 基础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因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判定时,应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水平、竖向和斜向阶梯形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2 必要时,宜结合开挖方式对基础构件进行检测,通过验算承载力进行判定。

5.2.3 当房屋基础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构件承载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不满足式(5.2.3)的要求:

R r 0 s 0.90         (5.2.3)
2 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或基础与上部结构承重构件连接处产生水平、竖向或阶梯形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
3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两个月大于2mm/月,且在短期内无收敛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