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5 构件危险性鉴定 / 5.3 砌体结构构件
5.3.1 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5.3.2 砌体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查明不同类型构件的构造连接部位状况;
2 查明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
3 查明承重墙体的变形、裂缝和拆改状况;
4 查明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以及圈梁和构造柱的完损情况;
5 确定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分布,并应观测裂缝的发展趋势。
5.3.3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砌体构件承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主要构件不满足式(5.3.3-1)的要求,一般构件不满足式(5.3.3-2)的要求:
(5.3.3-1) | |
(5.3.3-2) |
3 承重墙或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
4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0mm;
5 墙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6 单片墙或柱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大于7‰,或相邻构件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 墙或柱出现因刚度不足引起的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侧弯变形矢高大于h/150,或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挠变形,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受力裂缝;
9 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体系失效;
10 墙体高厚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允许高厚比的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