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5 构件危险性鉴定 / 5.5 木结构构件
5.5.1 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5.5.2 木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查明腐朽、虫蛀、木材缺陷、节点连接、构造缺陷、下挠变形及偏心失稳情况;
2 查明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
3 查明屋架的平面外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性情况。
5.5.3
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木结构构件承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主要构件不满足式(5.5.3-1)的要求,一般构件不满足式(5.5.3-2)的要求:
(5.5.3-1) | |
(5.5.3-2) |
3 主梁产生大于l0/15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4 屋架产生大于l0/120的挠度,或平面外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1/120,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5 檩条、搁栅产生大于l0/100的挠度,或入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
6 木柱侧弯变形,其矢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7 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斜纹理或斜裂缝的斜率ρ分别大于7%、10%、15%和20%;
8 存在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9 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直径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