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5 构件危险性鉴定 / 5.6 钢结构构件
5.6.1 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5.6.2 钢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查明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状况;
2 查明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以及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部位的损坏情况;
3 查明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5.6.3 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钢结构构件承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主要构件不满足式(5.6.3-1)的要求,一般构件不满足式(5.6.3-2)的要求:
(5.6.3-1) | |
(5.6.3-2) |
3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 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
5 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0/250,或大于45mm;
6 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0/600,且有发展迹象;
7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中规定值的1.2倍;
8 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9 屋架产生大于l0/250或大于40mm的挠度;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