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
附录D 钢吊车梁疲劳性能评定
D.0.1 重级工作制钢吊车梁和中级工作制以上钢吊车桁架应进行疲劳性能评定。
D.0.2 钢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疲劳损伤检查,应检查疲劳裂缝、杆件断裂、螺栓铆钉松动脱落等情况。
D.0.3 对吊车运行特别繁重的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宜实测在正常生产状态下的应力-时间变化关系,确定吊车荷载的繁重程度,按实测数据评估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疲劳性能。
D.0.4 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疲劳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验算,欠载效应的等效系数实测值大于标准建议值时,应采用实测值。吊车梁或吊车桁架投入使用不到50年的,应力幅循环次数应按对应50年的次数计算;投入使用超过50年的,应按实际使用年限加目标使用年限的次数计算。
D.0.5 对没有出现疲劳裂缝的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应按表D.0.5的规定评级;对已出现疲劳裂缝的吊车梁或吊车桁架,不应评为a级或b级,吊车梁腹板受压区附近存在疲劳裂缝但不影响静力承载能力时可评为c级,吊车梁受拉区或吊车桁架受拉杆及其节点板存在疲劳裂缝时,应评为d级。
表D.0.5 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疲劳性能评定等级
注:Δσ为考虑欠载效应的等效系数的计算应力幅;[Δσ]为循环次数为2×106次的容许应力幅。

D.0.6 疲劳验算时,当构件表面发生明显的锈坑,但腐蚀损伤量不超过初始厚度的5%时,构件疲劳计算类别不得高于4类;当腐蚀损伤量超过初始厚度的5%时,构件疲劳计算类别不得高于5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