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
2 术语

2.1.1 既有工业建筑 已建成的,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1.2 既有结构 已建成的各类构件及其组合。

2.1.3 可靠性鉴定 对既有工业建筑的安全性、使用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技术活动。安全性包括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使用性包括适用性和耐久性。

2.1.4 安全性鉴定 对既有工业建筑的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技术活动。

2.1.5 使用性鉴定 对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技术活动。

2.1.6 专项鉴定 针对既有结构的专项问题或按特定要求所进行的鉴定。

2.1.7 目标使用年限 既有工业建筑鉴定时所期望的后续使用年限。

2.1.8 调查 通过查阅文件、现场观察和询问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集活动。

2.1.9 检测 对既有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检查、测量和检验等工作。

2.1.10 监测 对结构状况或作用所进行的经常性或连续性的长期观察或测量。

2.1.11 评定 根据调查、检测和分析验算结果,对既有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性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所进行的评价。

2.1.12 鉴定单元 根据被鉴定工业建筑的结构体系、构造特点、工艺布置等不同所划分的可以独立进行可靠性评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2.1.13 结构系统 鉴定单元中根据建筑结构的不同使用功能所细分的鉴定单位,对工业建筑物一般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划分为三个结构系统;对工业构筑物还包括其特殊功能结构系统。

2.1.14 构件 结构系统中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指承受各种作用的单个结构构件,或承重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2.1.15 构件集 同种构件的集合,分为重要构件集和次要构件集。

2.1.16 评定项目 用于评定工业建筑及其组成部分可靠性的项目。

2.1.17 重要构件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其他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安全的构件,或直接影响生产设备运行的构件。

2.1.18 次要构件 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会导致其他构件失效且不直接影响生产设备运行的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