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3.1.1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 使用用途或环境改变时;
3 进行结构改造或扩建时;
4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3.1.2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1 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 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维修时;
3 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3.1.3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专项鉴定:
1 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 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 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 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5 结构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

3.1.4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 各种应急鉴定;
2 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性鉴定;
3 临时性建筑需延长使用期限。

3.1.5 鉴定对象可以是工业建筑整体或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亦可是结构系统或结构构件。

3.1.6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工业建筑的使用历史、当前的技术状况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对鉴定对象不同的鉴定单元,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