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
3 基本规定 / 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3.2.1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宜按规定的程序(图3.2.1)进行。

图3.2.1 可靠性鉴定程序

3.2.2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由委托方提出,并应与鉴定方协商后确定。

3.2.3 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查阅原设计施工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及施工洽商记录、竣工资料等;
2 调查工业建筑的历史情况,包括历次检查观测记录、历次维修加固或改造资料,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事故处理以及遭受灾害等情况;
3 考察现场,应调查工业建筑的现状、使用条件、内外环境、存在的问题。

3.2.4 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目的、范围、内容及初步调查结果制定,应包括鉴定依据、详细调查和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工作进度计划及需委托方完成的准备配合工作等。

3.2.5 详细调查和检测宜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调查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中的不利因素;
2 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撑系统、结构构件及连接情况;
3 检测结构材料的实际性能和构件的几何参数,还可通过荷载试验检验结构或构件的实际性能;
4 调查或测量地基的变形,检查地基变形对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系统及吊车运行等的影响;还可开挖基础检查,补充勘察或进行现场地基承载能力试验;
5 检测上部承重结构或构件、支撑杆件及其连接存在的缺陷和损伤、裂缝、变形或偏差、腐蚀、老化等;
6 检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
7 检查构筑物特殊功能结构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
8 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有明显振动时,应测试结构或构件的动力反应和动力特性。

3.2.6 可靠性分析应根据详细调查和检测结果,对建筑的结构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进行结构分析与验算、评定。

3.2.7 在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发现调查检测资料不足时,应及时进行补充调查、检测。

3.2.8 可靠性鉴定评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靠性鉴定评级宜划分为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三个层次,单个构件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2 可靠性鉴定应按表3.2.8的规定进行评级,安全性分为四级,使用性分为三级,可靠性分为四级;
3 结构系统和构件的鉴定评级应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也可根据需要综合评定其可靠性等级;
4 可根据需要评定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也可直接评定其安全性或使用性等级。

表3.2.8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项目内容
注:1 工业建筑结构整体或局部有明显不利影响的振动、耐久性损伤、腐蚀、变形时,应考虑其对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使用性的影响进行评定。
2 构筑物由于结构形式多样,其特殊功能结构系统可靠性评定应按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进行,但应符合本表的评级层次和分级原则。

3.2.9 专项鉴定可按可靠性鉴定程序进行,其工作内容应符合专项鉴定的要求。

3.2.10 可靠性鉴定及专项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