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
4 调查和检测 / 4.1 使用条件的调查和检测
4.1.1 使用条件的调查和检测应包括结构上的作用、使用环境和使用历史的调查和检测,调查中应考虑使用条件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
4.1.2 结构上作用的调查可选择表4.1.2中的相应项目。

4.1.3 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经调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取值者,应按标准选用;
2 结构上的作用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取值偏差较大者,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3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未作规定或按实际情况难以直接选用时,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确定。
4.1.4 设备荷载的调查,除应查阅设备和物料运输荷载资料,了解工艺和实际使用情况,尚应考虑设备检修和生产不正常时,物料和设备的堆积荷载。设备振动对结构影响较大时,应了解设备的扰力特性及其他相关影响因素,必要时应进行测试。
4.1.5 屋面、楼面、平台的积灰荷载应调查积灰范围、厚度分布、积灰速度和清灰制度等,测试积灰厚度和干、湿重度,并应结合调查情况确定积灰荷载标准值。
4.1.6 吊车荷载调查和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吊车运行正常、吊车梁系统无损坏时,可按工艺和委托方提供的吊车荷载直接采用;
2 当吊车运行异常、吊车梁系统有损坏,或无吊车资料,或对已有资料有怀疑时,应根据实际状况和鉴定要求对吊车荷载进行专项调查和检测。
4.1.7 有高温热源的工业建筑,应检测受高温热源影响结构构件的表面温度,记录最高温度、高温持续时间和高温分布范围。
4.1.8 工业建筑的使用环境可按表4.1.8所列的项目进行调查。

4.1.9 工业建筑所处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可依据表4.1.9的规定进行调查。当需要评估混凝土构件的耐久年限时,对大气环境普通混凝土结构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确定环境类别、环境作用等级和计算参数。其他环境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规定确定环境类别、环境作用等级和计算参数。


4.1.10 工业建筑的使用历史调查应包括工业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情况;使用情况、用途变更;维修、加固、改扩建;灾害与事故;超载历史、动荷载作用历史等其他特殊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