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
4 调查和检测 / 4.2 工业建筑的调查和检测
4.2.1 对工业建筑的调查和检测应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4.2.2 对工业建筑地基基础的调查,应查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应调查地基基础现状、荷载变化、沉降量和沉降稳定情况、不均匀沉降等情况;应调查上部结构倾斜、扭曲和裂损情况以及临近建筑、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当地基基础资料不足时,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场地地基补充勘察或沉降观测。
4.2.3 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能力特征值,应根据调查和补充勘察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等的规定取值。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应通过查阅图纸资料确定;当资料不足时或对资料有怀疑时,可开挖基础检测,验证基础的种类、材料、尺寸及埋深,检查基础变位、开裂、腐蚀或损坏程度等,并应测试基础材料性能。
4.2.4 上部承重结构的调查和检测可选择表4.2.4中的项目。

4.2.5 结构和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和变形、缺陷和损伤等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材料性能的检验,当图纸资料有明确说明且无怀疑时,可进行现场抽样验证;当无图纸资料或对资料有怀疑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通过现场取样或现场测试进行检测;
2 结构或构件几何尺寸的检测,当图纸资料齐全完整时,可进行现场抽检复核;当图纸资料残缺不全或无图纸资料时,可按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详细测量;
3 结构顶点、层间或控制点位移,倾斜,构件变形的测量,应在对结构或构件变形状况普遍观察的基础上,选择起控制作用的部位进行;
4 制作和安装偏差、材料和施工缺陷,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和本标准第6章、第7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5 构件及其节点的缺陷和损伤,在外观上应进行全数检查,并应详细记录缺陷和损伤的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
6 结构构件性能、结构动态特性和动力反应,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的规定,通过现场试验进行检测。
4.2.6 当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材料性能及耐久性检测时,除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宜采用取芯、回弹、超声回弹等方法综合确定;
2 混凝土构件的老化可通过外观检查、混凝土中性化测试、钢筋锈蚀检测、劣化混凝土岩相与化学分析、混凝土表层渗透性测定等确定;
3 对混凝土中钢筋的检验可从混凝土构件中截取钢筋进行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检验。
4.2.7 当需要对钢结构构件进行钢材性能检测时,应进行钢材力学性能试验和主要化学成分分析,并应以同类结构构件同一规格的钢材为一批进行检验。
4.2.8 钢结构构件存在较大面积的锈蚀并使截面有明显削弱时,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进行检测;钢吊车梁疲劳损伤的检查内容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
4.2.9 当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砌筑质量和砌体强度检测时,除应按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强度检测,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
2 对于砌筑质量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要求的结构构件,应增加抽样数量。
4.2.10 围护结构的调查,应查阅有关图纸资料,现场核实围护结构系统的布置,调查各种围护构件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以及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老化损伤、破坏失效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