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
5 结构分析和校核
5.0.1 结构或构件分析和校核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结构或构件分析和校核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等的规定。
5.0.2 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构造状况和边界条件。
5.0.3 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应按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取值。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确定。根据不同期间内具有相同超越概率的原则,可对风荷载、雪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按目标使用年限予以适当折减。
5.0.4 当结构构件受到不可忽略的温度、地基变形等作用时,应考虑附加作用效应。
5.0.5 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状况和已获得的检测数据按下列原则取值:
1 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根据原设计取值;
2 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不符,或材料性能已显著退化时,应根据实测数据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的规定确定。
5.0.6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应考虑结构实际的变形、偏差以及裂缝、缺陷、损伤、腐蚀、老化等影响。
5.0.7 当混凝土结构表面温度长期高于60℃,应考虑材料性能的变化。钢结构表面温度高于100℃时,应考虑其强度和刚度的降低;高强度螺栓连接处温度高于100℃或者曾经历过高于100℃的高温时,应考虑其抗滑移承载能力的降低。
5.0.8 当需要通过结构构件荷载试验检验其承载性能和使用性能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