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
7 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 / 7.3 上部承重结构
7.3.1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结构整体性和承载功能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必要时应考虑过大水平位移或明显振动对该结构系统或其中部分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7.3.2 结构整体性等级应按表7.3.2的规定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中的较低等级作为结构整体性的评定等级。

7.3.3 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当有条件采用较精确的方法评定时,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结构体系的类型及空间作用,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确定合理的计算模型,通过结构作用效应分析和结构抗力分析,并结合该体系以往的承载状况和工程经验确定。结构抗力分析时尚应考虑结构及构件的变形、损伤和材料劣化对结构承载能力的影响。
7.3.4
当单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是由平面排架、平面框架或框排架组成的结构体系时,其承载功能的等级可按下列规定近似评定:
1 根据结构布置和荷载分布将上部承重结构分为若干平面排架、平面框架或框排架计算单元。
2 将平面计算单元中的每种构件按构件的集合及其重要性区分为:重要构件集或次要构件集。平面计算单元中每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可按表7.3.4-1的规定评定。

4 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等级可按表7.3.4-2的规定评定。

7.3.5 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等级可按下列规定评定:
1 沿厂房的高度方向将厂房划分为若干单层子结构,宜以每层楼板及其下部相连的柱、梁为一个子结构;子结构上的作用除应考虑本子结构直接承受的作用,尚应考虑其上部各子结构传到本子结构上的荷载作用。
2 每个子结构宜按本标准第7.3.4条的规定评定等级。
3 整个多层厂房的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可按子结构中的最低等级确定。
7.3.6 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应按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和结构水平位移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尚应考虑振动对该结构系统或其中部分结构正常使用性的影响。
7.3.7 单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的等级可按屋盖系统、柱子系统、吊车梁系统三个子系统中的最低使用性等级确定;当厂房中采用轻级工作制吊车时,可按屋盖系统和柱子系统两个子系统的较低等级确定。每个子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其所含构件使用性等级按表7.3.7的规定评定。

7.3.8 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3.5条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划分若干单层子结构,每个单层子结构使用状况的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评定,整个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按表7.3.8的规定评定。

7.3.9 当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按结构水平位移影响评定时,可采用检测或计算分析的方法,按表7.3.9的规定评定。

7.3.10 当鉴定评级中需要考虑明显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的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对结构的安全性有影响时,应在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中予以考虑;评定结果对结构的正常使用性有影响时,则应在上部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中予以考虑。
7.3.11 当需要对上部承重结构的某个子系统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时,应根据该子系统在上部承重结构系统中的重要性及作用按本标准第7.3.4条和第7.3.5条的有关规定评定该子系统的安全性等级,按本标准第7.3.7条和第7.3.8条的规定评定该子系统的使用性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