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
7 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 / 7.4 围护结构系统
7.4.1 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应按围护结构的承载功能和构造连接两个项目进行评定,并取两个项目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围护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应根据其结构类别按本标准第6章相应构件和本标准第7.3.4条相关构件集的评级规定评定。围护结构构造连接项目的评定等级,可按表7.4.1的规定评定,并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表7.4.1 围护结构构造连接评定等级
注:1 表中的构造指围护系统自身的构造,如砌体围护墙的高厚比、墙板的配筋、防水层的构造等;连接指系统本身的连接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对主体结构安全的影响主要指围护结构是否对主体结构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或使其受力方式发生改变等。
2 对表中的各项目评定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级或B级,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级或D级。
7.4.2
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围护结构的使用状况、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功能两个项目评定,并取两个项目中较低评定等级作为该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
1 围护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应根据其结构类别按本标准第6章相应构件和本标准第7.3.7条有关子系统的评级规定评定。
2 围护结构系统使用功能的评定等级宜根据表7.4.2中各项目对建筑物使用寿命和生产的影响程度确定出主要项目和次要项目逐项评定,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一般情况下,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可取主要项目的最低等级;
2)主要项目为A级或B级,次要项目一个以上为C级时,宜根据需要的维修量大小将使用功能等级降为B级或C级。
表7.4.2 围护结构系统使用功能评定等级
注:1 表中的墙体指非承重墙体;
2 其他防护设施系指为了隔热、隔冷、隔尘、防湿、防腐、防撞、防爆和安全而设置的各种设施及爬梯、顶棚吊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