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
9 工业构筑物的鉴定评级 / 9.5 通廊

9.5.1 通廊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

9.5.2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5.3 通廊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项目根据本标准第7.3.4条的规定评定,并取承载功能项目的评定等级作为其安全性等级,使用性等级应按使用状况项目根据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评定,并取使用状况项目的评定等级作为其使用性等级。当通廊结构主要连接部位有严重变形开裂或高架斜通廊两端连接部位出现滑移错动现象时,应根据潜在的危害程度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可靠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1.2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9.5.4 通廊围护结构应按本标准第7.4.1条和第7.4.2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可靠性等级宜按本标准第7.1.2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9.5.5 通廊承重结构构件应根据结构种类按本标准第6.2节~第6.4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

9.5.6 通廊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两个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当围护结构的评定等级低于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的较低等级两级及以上时,通廊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可按地基基础、通廊承重结构的较低等级降低一级确定。

9.5.7 当通廊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变形反应,或者振动变形明显影响皮带机正常运行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鉴定。

9.5.8 当通廊端部支承于其他建筑物时,通廊的鉴定范围应包括支承构件及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