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
9 工业构筑物的鉴定评级 / 9.7 水池
9.7.1 水池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池体两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
9.7.2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7.3 池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项目的评定等级确定,使用性等级应按损漏项目的评定等级确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7.4 池体结构承载能力项目应根据结构类型按本标准第6.2节至第6.4节规定的重要结构构件的分级标准评定等级
9.7.5
池体损漏应对浸水与不浸水部分分别评定等级,池体损漏等级按浸水及不浸水部分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浸水部分池体结构应按表9.7.5对渗漏损坏评定等级;
2 对于池盖及其他不浸水部分池体结构应根据结构材料类别按本标准第6.2节~第6.4节对变形、裂缝、缺陷和损伤、腐蚀等有关规定评定等级。
表9.7.5 水池池体结构的渗漏损坏评定等级
注:对地下或半地下水池,当渗漏可能对结构或正常使用产生不可忽略影响时,应进行试水检验。


9.7.6 水池附属设施应包括水位指示装置、管道接口、爬梯、操作平台等,其鉴定评级应符合本标准第9.1.6条规定。
9.7.7 水池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池体两个主要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