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
9 工业构筑物的鉴定评级 / 9.8 锅炉钢结构支架
9.8.1 本节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悬吊式锅炉钢结构支架的可靠性鉴定评级。
9.8.2 锅炉钢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应分为地基基础、钢架结构、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进行评定。
9.8.3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及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2节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8.4 钢架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结构整体性和承载能力两个项目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使用性等级应按使用状况和整体侧移倾斜变形两个项目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可靠性等级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9.8.5 钢架结构整体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3节的有关规定评定;使用状况等级可按变形和损伤项目的等级确定。
9.8.6 钢架结构承载能力项目应按本标准第6.3节规定的分级标准评定等级,其中,直接传递锅炉结构作用荷载的框架、支撑构件及连接按重要的构件和连接评定等级。
9.8.7 钢架结构的变形和损伤应按表9.8.7的规定评定等级。

9.8.8 钢架结构整体侧移倾斜应根据倾斜观测值按表9.8.8的规定评定等级。

2.H为自基础顶面至柱顶的总高度,h为框架层高。
9.8.9 锅炉钢结构围护结构应按本标准第7.4.1条和第7.4.2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可靠性等级宜按本标准第7.1.2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9.8.10 锅炉钢架附属设施应包括操作检修平台、爬梯、锅炉小室等,其鉴定评级应符合本标准第9.1.6条的规定。
9.8.11 锅炉钢架鉴定单元的可靠性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钢架结构两个主要结构系统中可靠性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当围护结构的评定等级低于地基基础、钢架结构中的较低等级二级及以上级时,锅炉钢架鉴定单元的可靠性等级可按地基基础、钢架结构中的较低等级降低一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