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3 基本规定 / 3.1 总体要求
3.1.1 下列建筑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或处理地基上的建筑。
4 受邻近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6 大型城市基础设施。
7 体型狭长且地基土变化明显的建筑。
3.1.2 建筑在施工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宜进行场地沉降观测、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和斜坡位移观测。
2 对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及其支护结构变形观测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对一级基坑,应进行基坑回弹观测。
3 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应进行倾斜观测。
4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5 建筑施工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3.1.3 建筑在使用期间的变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各类建筑,应进行沉降观测。
2 对高层、超高层建筑及高耸构筑物,应进行水平位移观测、倾斜观测。
3 对超高层建筑,应进行挠度观测、日照变形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4 对市政桥梁、博览(展览)馆及体育场馆等大跨度建筑,应进行挠度观测、风振变形观测。
5 对隧道、涵洞等,应进行收敛变形观测。
6 当建筑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裂缝观测。
7 当建筑运营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周边环境变形观测。
8 对超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异型建筑以及地下公共设施、涵洞、桥隧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宜进行结构健康监测。
9 建筑运营管理需要时,应进行其他类型的变形观测。
3.1.4 建筑变形测量可采用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对大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项目所在城市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
3.1.5 建筑变形测量应采用公历纪元、北京时间作为统一时间基准。
3.1.6 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实施安全预案,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容: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 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 建筑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3.1.7 在现场从事建筑变形测量作业,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