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3 基本规定 / 3.3 技术设至与实施

3.3.1 建筑变形测量的技术设计与实施,应能反映建筑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周边环境在荷载和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的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并应满足建筑设计、施工和管理对变形信息的使用要求。

3.3.2 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应根据项目委托方要求、建筑类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基基础和建筑结构设计资料、施工计划以及测区条件等编写技术设计。技术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任务要求。
2 待测建筑概况,包括建筑及其结构类型、岩土工程条件、建筑规模、所在位置、所处工程阶段等。
3 已有变形测量成果资料及其分析。
4 依据的技术标准名称及编号。
5 变形测量的类型和精度等级。
6 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
7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布设方案,包括标石与标志型式、埋设方式、点位分布及数量等。
8 观测频率及观测周期。
9 变形预警值及预警方式。
10 仪器设备及其检校要求。
11 观测作业及数据处理方法要求。
12 提交成果的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
13 成果质量检验方式。
14 相关附图、附表等。

3.3.3 建筑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布设及观测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变形监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等确定,点位应便于观测、易于保护,标志应稳固。

3.3.4 建筑变形测量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仪及配套水准尺、全站仪、卫星导航定位测量系统等仪器设备,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2 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
3 作业时,仪器设备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
4 仪器设备应在其说明书给出的作业条件下使用,有关安装、操作及设备维护等应符合其说明书的规定。

3.3.5 建筑变形测量应根据确定的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进行观测。变形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应根据建筑的工程安全等级、变形类型、变形特征、变形量、变形速率、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外界因素影响等情况确定。

3.3.6 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首期(即零期)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测量。当相应两次观测数据的较差不大于极限误差时,应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目变形测量的初始值,否则应立即进行重测。

3.3.7 各期变形测量应在短时间内完成。对不同期测量,宜采用相同的观测网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并宜使用相同的测量仪器设备。对于特等和一等变形观测,尚宜固定观测人员、选择最佳观测时段并在相近的环境条件下观测。

3.3.8 各期变形测量作业过程中,应进行观测数据的记录存储;同时应进行现场巡视,并应记录建筑状态、施工进度、气象和周边环境状况以及作业中出现的有关情况。

3.3.9 当某期变形测量作业中,出现监测点被破坏或不能被观测时,应在备注中说明,并应及时通报项目委托方。

3.3.10 当按任务要求或项目技术设计,变形测量作业将要终止时,若变形尚未达到稳定状态,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沟通,并应在项目技术报告中明确说明。

3.3.11 各期变形测量应进行数据整理和成果质量检查。最终项目综合成果应进行质量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