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4 变形观测方法 / 4.2 水准测量
4.2.1 当采用水准测量进行沉降观测时,所用仪器型号和标尺类型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 水准测量的作业方式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4.2.3
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及重复测量次数应符合表4.2.3-1的规定。

2 当采用光学水准仪时,观测要求应满足表中各项要求。 2 观测限差应符合表4.2.3-2的规定。

2 当采用光学水准仪时,基、辅分划或黑、红面读数较差应满足表中两次读数所测高差之差限差。
4.2.4 每期观测开始前,应测定数字水准仪的i角。当其值对一等、二等沉降观测超过15″,对三等、四等沉降观测超过20″时,应停止使用,立即送检。当观测成果出现异常,经分析可能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对仪器进行检验。
4.2.5 水准测量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不得在日出后或日落前约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的成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观测,阴天可全天观测。
2 观测前半小时,应将数字水准仪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观测前,应进行不少于20次单次测量的预热。晴天观测时,应使用测伞遮蔽阳光。
3 应避免望远镜直接对着太阳,并应避免观测视线被遮挡。仪器应在其生产厂家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工作。当遇临时振动影响时,应暂停作业。当长时间受振动影响时,应增加重复测量次数。
4 各期观测过程中,当发现相邻监测点高差变动异常或附近地面、建筑基础和墙体出现裂缝时,应进行记录。
4.2.6 观测成果的重测和取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超出本规范表4.2.3-2规定限差的成果,均应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进行重测。当测站观测限差超限时,对在本站观测时发现的,应立即重测;当迁站后发现超限时,应从稳固可靠的点开始重测。
2 当测段往返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应先对可靠性小的往测或返测测段进行重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重测的高差与同方向原测高差的不符值大于往返测高差不符值的限差,但与另一单程的高差不符值未超出限差时,可取用重测结果;
2)当同方向两高差的不符值未超出限差,且其算术平均值与另一单程原测高差的不符值亦不超出限差时,可取同方向两高差算术平均值作为该单程的高差;
3)当重测高差或同方向两高差算术平均值与另一单程高差的不符值超出限差时,应重测另一单程;
4)当出现同向不超限但异向超限时,若同方向高差不符值小于限差的1/2,可取原测的往返高差算术平均值作为往测结果,取重测的往返高差算术平均值作为返测结果。
3 单程双测站所测高差较差超限时,可只重测一个单线,并应与原测结果中符合限差的一个单线取算术平均值采用。若重测结果与原测结果均符合限差时,可取三个单线的算术平均值。当重测结果与原测两个单线结果均超限时,应再重测一个单线。
4 当线路往返测高差较差、附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超限时,应对路线上可靠性小的测段进行重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