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4 变形观测方法 / 4.3 静力水准测量

4.3.1 静力水准测量可用于自动化沉降观测。应根据观测精度要求和预估沉降量,选取相应精度和量程的静力水准传感器。对一等、二等沉降观测,宜采用连通管式静力水准;对二等及以下等级沉降观测,可采用压力式静力水准。采用静力水准测量进行沉降观测,宜将传感器稳固安装在待测结构上。

4.3.2 一组静力水准测量系统可由一个参考点和多个监测点组成。当采用多组串联方式构成观测路线时,在相邻组的交接处,应在同一建筑结构的上下位置设置转接点。当观测范围小于300m,且转接点数不大于2个时,可将一端的参考点设置在相对稳定的区域作为工作基点;否则,宜在观测路线的两端分别布设工作基点。工作基点应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定期与基准点联测。

4.3.3 静力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静力水准观测技术要求(mm)
注:n为高差个数。

4.3.4 静力水准测量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路内液体应具有流动性。
2 观测前向连通管内充水时,可采用自然压力排气充水法或人工排气充水法,不得将空气带入,管路应平顺,管路不应出现Ω形,管路转角不应形成滞气死角。
3 安装在室外的静力水准系统,应采取措施保证全部连通管管路温度均匀,避免阳光直射。
4 对连通管式静力水准,同组中的传感器应安装在同一高度,安装标高差异不得消耗其量程的20%;管路中任何一段的高度均应低于蓄水罐底部,但不宜低于0.2m。

4.3.5 静力水准测量系统的数据采集与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时间应选在气温最稳定的时段,观测读数应在液体完全呈静态下进行。
2 每次观测应读数3次,读数较差应小于表4.3.3中相应等级的仪器标称精度,取读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观测值。
3 多组串联组成静力水准观测路线时,应先按测段进行闭合差分配后计算各组参考点的高程,再根据参考点计算各监测点的高程。

4.3.6 静力水准测量系统应与水准测量进行互校。使用期间应定期维护,发现性能异常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