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5 基准点布设与测量 /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变形测量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宜避开高压线。
5.1.2 基准点应埋设标石或标志,且应在埋设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进行变形测量。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宜少于7d。
5.1.3 基准点应每期检测、定期复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复测周期应视其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宜1月~2月复测1次,施工结束后宜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测1次。
2 当某期检测发现基准点有可能变动时,应立即进行复测。
3 当某期变形测量中多数监测点观测成果出现异常,或当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立即进行复测。
4 复测后,应按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分析。
5.1.4 基准点可分为沉降基准点和位移基准点。当需同时测定建筑的沉降和位移或三维变形时,宜设置同时满足沉降基准点和位移基准点布设要求的基准点。
5.1.5 当基准点与所测建筑距离较远致使变形测量作业不方便时,宜设置工作基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基点应设在相对稳定且便于进行作业的地方,并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2 每期变形测量作业开始时,应先将工作基点与基准点进行联测,再利用工作基点对监测点进行观测。
5.1.6 基准点测量及基准点与工作基点之间联测的精度等级,对四等变形测量,应采用三等沉降或位移观测精度;对其他等级变形测量,不应低于所选沉降或位移观测精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