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5 基准点布设与测量 / 5.2 沉降基准点布设与测量
5.2.1 沉降观测应设置沉降基准点。特等、一等沉降观测,基准点不应少于4个;其他等级沉降观测,基准点不应少于3个。基准点之间应形成闭合环。
5.2.2 沉降基准点的点位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应避开交通干道主路、地下管线、仓库堆栈、水源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区以及其他可能使标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方。
2 密集建筑区内,基准点与待测建筑的距离应大于该建筑基础最大深度的2倍。
3 二等、三等和四等沉降观测,基准点可选择在满足前款距离要求的其他稳固的建筑上。
4 对地铁、高架桥等大型工程,以及大范围建设区域等长期变形测量工程,宜埋设2个~3个基岩标作为基准点。
5.2.3 沉降工作基点可根据作业需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基点与基准点之间宜便于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联测。
2 当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联测时,相关各点周围的环境条件宜相近。
3 当采用连通管式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工作基点宜与沉降监测点设在同一高程面上,偏差不应超过10mm。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在不同高程面上设置上下位置垂直对应的辅助点传递高程。
5.2.4 沉降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石、标志的选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在冻土地区,应埋至当地冻土线0.5m以下。根据点位所在位置的地质条件,可选埋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或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在基岩壁或稳固的建筑上,可埋设墙上水准标志。
2 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根据现场条件选用浅埋钢管水准标石、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或墙上水准标志。
5.2.5 沉降基准点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对三等或四等沉降观测的基准点观测,当不便采用水准测量时,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