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5 基准点布设与测量 / 5.4 基准点稳定性分析

5.4.1 首期基准点测量及每期复测后,应进行数据处理,获得各期基准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对两期及以上的变形测量,应根据测量结果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检验分析。

5.4.2 沉降基准点稳定性检验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网复测后,对所有基准点应分别按两两组合,计算本期平差后的高差数据与上期平差后高差数据之间的差值。
2 当计算的所有高差差值均不大于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差时,认为所有基准点稳定:

式中:δ——高差差值限差(mm);
μ——对应精度等级的测站高差中误差(mm)(按本规范表3.2.2取值);
n——两个基准点之间的观测测站数。 3 当有差值超过限差时,应通过分析判断找出不稳定的点。

5.4.3 位移基准点的稳定性检验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平位移观测、基坑监测、边坡监测中设置了不少于3个位移基准点时,可按照本规范第5.4.2条通过比较平差后基准点的坐标差值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判断。
2 对大范围的建筑水平位移监测或大型边坡监测等项目,当设置的基准点数多于4个,采用本条第1款方法难以分析判断找出不稳定点时,宜通过统计检验的方法进行稳定性分析,找出变动显著的基准点。
3 对风振变形观测、日照变形观测或结构健康监测,当基于不同基准点测定的监测点数据存在明显的系统性偏差时,应分析判断并排除不稳定的基准点。

5.4.4 对不稳定基准点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现场勘察分析,若确认其不宜继续作为基准点,应予以舍弃,并应及时补充布设新基准点。
2 应检查分析与不稳定基准点有关的各期变形测量成果,并应在剔除不稳定基准点的影响后,重新进行数据处理。
3 处理结果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进行沟通,并应在变形测量技术报告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