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6 场地、地基及周边环境变形观测 / 6.1 场地沉降观测
6.1.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测定建筑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
2 应测定建筑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
6.1.2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地基沉降监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倍~2.0倍的距离范围内,由支护结构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监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
2 场地地面沉降监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监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可选择采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
6.1.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地基沉降监测点的标志可选择浅埋标或深埋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直径0.25m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宜为1m~2m;当在季节冻土区埋设时,标石底部宜埋设于冻土线下0.5m;当在永久冻土区埋设时,标石底部宜埋设于最大溶解深度线下(永冻层中)1.0m;
2)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型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应埋入地面下0.2m~0.3m,并应砌筑带盖的窨井加以保护。
2 场地地面沉降监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
6.1.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观测方法、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可按本规范第7.1节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执行。
6.1.5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周期,应根据不同任务要求、产生沉降的不同情况以及沉降速率等因素具体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基础施工期间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在基坑降水时和基坑土开挖过程中应每天观测1次。混凝土底板浇完10d以后,可每2d~3d观测1次,直至地下室顶板完工和水位恢复,若水位恢复时间较短、恢复速度较快,应在水位恢复的前后一周内每2d~3d观测1次,同时应观测水位变化。此后可每周观测1次至回填土完工。
2 在上部结构施工期间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和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的周期可按本规范第7.1节的有关规定确定。
6.1.6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监测点布置图。
2 观测成果表。
3 相邻地基沉降的距离-沉降曲线。
4 场地地面等沉降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