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6 场地、地基及周边环境变形观测 / 6.2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

6.2.1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应测定场地及地基内部各分层土的沉降量、沉降速率以及有效压缩层的厚度。

6.2.2 分层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筑场地,监测点应根据场地形状及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每一土层应至少布设1个点。
2 对建筑地基,监测点应在地基中心附近2m×2m或各点间距不大于0.5m的范围内,沿铅垂线方向上的各层土内布置。点位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分层土的分布情况确定,每一土层应至少布设1个点,最浅的点位应在基础底面下不小于0.5m处,最深的点位应在超过压缩层理论厚度处或设在压缩性低的砾石或岩石层上。

6.2.3 分层沉降观测可采用分层沉降计、沉降磁环或直接埋设分层沉降标志的方法。分层沉降计、沉降磁环以及分层沉降标志的埋设,在填土区可在填土时分层埋设,在原状土区可采用钻孔法埋设。

6.2.4 分层沉降观测宜采用二等沉降观测精度。分层沉降观测应采用水准测量分别测出各标顶的高程,或采用分层沉降仪分别测量各土层的压缩量,计算各土层的沉降量。

6.2.5 分层沉降观测应从基坑开挖后基础施工前开始,直至建筑竣工后沉降稳定时为止。观测周期可按本规范第7.1节建筑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确定。首期观测应在标志埋好7d后进行。

6.2.6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监测点布置图。
2 观测成果表。
3 各土层荷载-沉降-深度曲线。
4 各土层沉降量-填土高度时程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