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7 基础及上部结构变形观测 / 7.1 沉降观测

7.1.1 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率,并应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7.1.2 沉降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应顾及建筑结构和地质结构特点。当建筑结构或地质结构复杂时,应加密布点。
2 对民用建筑,沉降监测点宜布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m~20m处或每隔2根~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和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裂缝、后浇带两侧、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4)对宽度大于或等于15m、宽度虽小于15m但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湿陷性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处;
6)框架结构及钢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
9)超高层建筑或大型网架结构的每个大型结构柱监测点数不宜少于2个,且应设置在对称位置。
3 对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大型或高耸建筑,监测点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应少于4个。
4 对城市基础设施,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结构设计及结构监测的要求。

7.1.3 沉降监测点的标志可根据待测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墙体材料等情况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宜涂上防腐剂。
2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面、柱面或地面一定距离,宜与设计部门沟通。
3 标志应美观,易于保护。
4 当采用静力水准测量进行沉降观测时,标志的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所用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安装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等确定。

7.1.4 沉降观测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采用水准测量、静力水准测量或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进行。沉降观测的精度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对建筑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观测精度不应低于三等。

7.1.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
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荷载增加情况确定。民用高层建筑宜每加高2层~3层观测1次,工业建筑宜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1次;
3)施工过程中若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1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月~3月观测1次。2 建筑运营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确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次~4次,第二年观测2次~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至沉降达到稳定状态或满足观测要求为止。
3 观测过程中,若发现大规模沉降、严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等,或出现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应提高观测频率,并应实施安全预案。
4 建筑沉降达到稳定状态可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100d的最大沉降速率小于0.01mm/d~0.04mm/d时,可认为已达到稳定状态。对具体沉降观测项目,最大沉降速率的取值宜结合当地地基土的压缩性能来确定。

7.1.6 每期观测后,应计算各监测点的沉降量、累计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所有监测点的平均沉降量。根据需要,可按下式计算基础或构件的倾斜度α:

式中:sA、sB——基础或构件倾斜方向上A、B两点的沉降量(mm);
L——A、B两点间的距离(mm)。

7.1.7 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监测点布置图。
2 观测成果表。
3 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
4 等沉降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