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7 基础及上部结构变形观测 / 7.3 倾斜观测

7.3.1 建筑施工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前,宜对建筑上部结构或墙面、柱等进行倾斜观测。建筑运营阶段,当发生倾斜时,应及时进行倾斜观测。

7.3.2 倾斜监测点的布设及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测定顶部相对于底部的整体倾斜时,应沿同一竖直线分别布设顶部监测点和底部对应点。
2 当测定局部倾斜时,应沿同一竖直线分别布设所测范围的上部监测点和下部监测点。
3 建筑顶部的监测点标志,宜采用固定的觇牌和棱镜,墙体上的监测点标志可采用埋入式照准标志或粘贴反射片标志。
4 对不便埋设标志的塔形、圆形建筑以及竖直构件,可粘贴反射片标志,也可照准视线所切同高边缘确定的位置或利用符合位置与照准要求的建筑特征部位。

7.3.3 倾斜观测的周期,宜根据倾斜速率每1月~3个月观测1次。当出现基础附近因大量堆载或卸载、场地降雨长期积水等导致倾斜速度加快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施工期间倾斜观测的周期和频率,宜与沉降观测同步。

7.3.4 倾斜观测作业应避开风荷载影响大的时间段。对于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倾斜观测,也应避开强日照时间段。

7.3.5 当从建筑外部进行倾斜观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全站仪投点法、水平角观测法或前方交会法进行观测。当采用投点法时,测站点宜选在与倾斜方向成正交的方向线上距照准目标1.5倍~2.0倍目标高度的固定位置,测站点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采用水平角观测法时,应设置好定向点。当观测精度为二等及以上时,测站点和定向点应采用带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
2 当建筑上监测点数量较多时,可采用激光扫描测量或近景摄影测量等方法进行观测。

7.3.6 当利用建筑或构件的顶部与底部之间的竖向通视条件进行倾斜观测时,可采用激光垂准测量或正、倒垂线等方法。

7.3.7 当利用相对沉降量间接确定建筑倾斜时,可采用水准测量或静力水准测量等方法通过测定差异沉降来计算倾斜值及倾斜方向,有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

7.3.8 当需要测定建筑垂直度时,可采用与倾斜观测相同的方法进行。

7.3.9 倾斜观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监测点布置图。
2 观测成果表。
3 倾斜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