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7 基础及上部结构变形观测 / 7.4 裂缝观测
7.4.1 对建筑上明显的裂缝,应进行裂缝观测。裂缝观测应测定裂缝的位置分布和裂缝的走向、长度、宽度、深度及其变化情况。深度观测宜选在裂缝最宽的位置。
7.4.2 对需要观测的裂缝应统一编号。每次观测时,应绘出裂缝的位置、形态和尺寸,注明观测日期,并拍摄裂缝照片。
7.4.3 每条裂缝应至少布设3组观测标志,其中一组应在裂缝的最宽处,另两组应分别在裂缝的末端。每组应使用两个对应的标志,分别设在裂缝的两侧。
7.4.4 裂缝观测标志应便于量测。长期观测时,可采用镶嵌或埋入墙面的金属标志、金属杆标志或楔形板标志;短期观测时,可采用油漆平行线标志或用建筑胶粘贴的金属片标志。当需要测出裂缝纵、横向变化值时,可采用坐标方格网板标志。采用专用仪器设备观测的标志,可按具体要求另行设计。
7.4.5 裂缝的宽度量测精度不应低于1.0mm,长度量测精度不应低于10.0mm,深度量测精度不应低于3.0mm。
7.4.6 裂缝观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数量少、量测方便的裂缝,可分别采用比例尺、小钢尺或游标卡尺等工具定期量出标志间距离求得裂缝变化值,或用方格网板定期读取坐标差计算裂缝变化值。
2 对大面积且不便于人工量测的众多裂缝,宜采用前方交会或单片摄影方法观测。
3 当需要连续监测裂缝变化时,可采用测缝计或传感器自动测记方法观测。
4 对裂缝深度量测,当裂缝深度较小时,宜采用凿出法和单面接触超声波法监测;当深度较大时,宜采用超声波法监测。
7.4.7 裂缝观测的周期应根据裂缝变化速率确定。开始时可半月测1次,以后1月测1次。当发现裂缝加大时,应提高观测频率。
7.4.8 裂缝观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裂缝位置分布图。
2 观测成果表。
3 裂缝变化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