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8 成果整理与分析 / 8.1 一般规定
8.1.1 每次变形观测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成果整理。项目完成后,应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并分类装订。成果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采用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应完整存储在可靠的介质上。
2 数据处理、成果图表及检验分析资料应完整、清晰。
3 图式符号应规格统一、注记清楚。
4 沉降观测、位移观测成果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 观测记录、计算资料和技术成果均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技术成果应加盖技术成果章。
6 观测记录、计算资料和技术成果应进行归档。
8.1.2 根据项目委托方的要求,可按期或按变形发展情况提交下列变形测量阶段性成果:
1 本期及前1期~2期的观测成果。
2 与前一期观测间的变形量和变形速率。
3 本期观测后的累计变形量。
4 相关图表及简要说明和建议等。
8.1.3 当建筑变形测量任务全部完成或项目委托方需要时,应提交各期观测成果和技术报告作为综合成果。
8.1.4 建筑变形测量技术报告结构应清晰,重点应突出,结论应明确,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项目概况。应包括项目来源,观测目的和要求,测区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项目起止时间,总观测次数,实际布设和测定的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点数,项目承担方及主要人员等。
2 作业过程及技术方法。应包括变形测量依据的技术标准,采用的平面坐标系或高程基准,项目技术设计或施测方案的技术变更情况,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校情况,基准点及监测点的标志及其布设情况,变形测量精度等级,观测及数据处理方法,各期观测时间,观测成果及精度统计情况等。
3 成果质量检验情况。
4 变形测量过程中出现的异常、预警及其他特殊情况。
5 变形分析方法、结论及建议。
6 项目成果清单。
7 图、表等附件。
8.1.5 建筑变形测量的观测记录、计算资料及成果的管理和分析宜采用变形测量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该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应能接收各期变形测量的观测数据,并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
2 应能进行各期观测数据的检核和处理。
3 应能进行基准点、工作基点及监测点标识信息管理。
4 应能进行基准点网的平差计算和稳定性分析。
5 应能对观测数据、计算数据、成果数据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6 应能对监测点进行变形分析。
7 应能生成变形测量成果图表。
8 宜能进行变形测量数据建模和预报。
9 宜能进行变形的三维可视化表达。
10 应具有用户管理和安全管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