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9 质量检验 / 9.1 一般规定
9.1.1 对建筑变形测量成果的质量宜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级检查中的一级检查和二级检查应分别由项目承担方的作业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实施。
2 验收宜由项目委托方组织实施。
9.1.2 变形测量成果质量检验应依据下列文件进行:
1 项目委托书或合同书,以及项目委托方与承担方达成的其他文件。
2 技术设计或施测方案。
3 依据的技术标准。
4 项目承担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9.1.3 对变形测量成果,应根据质量检验结果评定质量等级。质量等级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级。当成果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应判定为质量不合格:
1 基准点的数量及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
2 所用仪器设备不满足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或未经检定,或未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3 观测成果精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 数据不真实。
5 成果内容不符合本规范第8.1.2条或第8.1.3条的要求。
9.1.4 变形测量成果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所有变形观测记录、计算和分析结果,应进行一级检查。
2 对提交给委托方的变形测量阶段性成果,应进行二级检查。
3 对变形测量综合成果,应进行二级检查,并宜进行验收。
4 质量检验中,当需要利用仪器设备时,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该项目作业时所用仪器设备的精度等级。
5 质量检验过程应形成记录,并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