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
附录A 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的修正和验证 / A.4 综合系数和参数方法
A.4.1 依据现场检测数据计算推定砌体强度时,宜采取直接法的综合修正系数和调整材料强度参数的修正方法。
A.4.2 依据现场检测数据计算推定砌体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强度的检测结果代入有关计算公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强度直接法的检测结果宜直接代入计算公式;
2)材料强度间接法的检测结果宜使用0.9的折减系数。
2 水平灰缝饱满度测试结果的平均值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饱满度下限的比值可作为砌筑砂浆强度的调整系数。
A.4.3 砌体强度直接测试结果与依据现场测试数据计算推定砌体强度的比值可作为该区域砌体强度的修正系数。
A.4.4 对于全部有直接法测试结果对应的计算推定砌体强度,应进行——对应的综合系数和参数的修正。
A.4.5 无直接法对应的同批次砌体强度的推定结果,可按下列规定进行修正:
1 当全部修正系数的规律一致时,同批次无直接法对应的砌体强度推定结果的修正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强度的推定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4.2条的规定;
2)修正系数可取全部修正系数的平均值或情况最接近试样的系数。
2 当全部修正系数无规律可循时,宜按下列规定对修正系数和强度参数调整后进行无直接法对应砌体强度推定结果的修正:
1)直接法得到的修正系数宜进行对应样本推定强度的水平灰缝厚度、水平灰缝平直度和竖向灰缝饱满度的调整;
2)对应样本的推定强度中,块材强度参数宜进行抗折强度或劈裂强度的调整;
3)无直接法对应砌体强度的推定结果宜进行相应的调整;
4)无直接法对应砌体强度推定结果的修正系数可取与其位置最近或砌筑质量最接近试样调整后的修正系数。
3 当本条第2款的调整无效时,无直接法对应砌体强度推定结果的修正系数可取与其位置最近或砌筑质量最接近试样的修正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