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
附录F 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 / F.3 适用性检验

F.3.1 结构构件适用性的检验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自重的检验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荷载不宜考虑已经作用在结构或构件上的自重荷载,当有特殊需要时,可考虑受到水影响后这部分自重荷载的增量;
2)检验荷载应包括未作用在结构上的自重荷载,并宜考虑1.1~1.2的超载系数。
2 检验荷载中长期堆物和覆土等持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变荷载应取设计要求值和历史上出现过最大值中的较大值。
2)永久荷载应取设计要求值和现场实测值的较大值;
3)可变荷载组合与持久荷载组合均不宜考虑组合系数;
4)可变荷载不宜考虑频遇值和准永久值。
3 持久荷载已经作用到结构上时,其检验荷载的取值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F.3.2 结构构件适用性检验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评定和结构适用性的评定。

F.3.3 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限定的位移、变形和裂缝宽度等为基准进行评定。

F.3.4 结构构件的适用性应以装饰装修、围护结构、管线设施未受到影响以及使用者的感受为基准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