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
附录F 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 / F.5 综合系数或可靠指标的检验
F.5.1 结构构件综合系数的荷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系数检验应在荷载系数或构件系数检验后实施;
2 综合系数检验的目标荷载应取荷载系数的检验荷载和构件系数的检验荷载之和。
F.5.2 结构构件综合系数的检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级荷载的增量。
F.5.3 进行综合系数的实际结构检验,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卸荷的措施,并应将此时的检验荷载作为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值:
1 钢材和钢筋的实测应变接近屈服应变;
2 构件的位移或变形明显超过分析预期值;
3 混凝土构件出现明显的加荷裂缝;
4 构件等出现屈曲的迹象;
5 钢构件出现局部失稳迹象;
6 砌筑构件出现受荷开裂。
F.5.4 结构构件在目标荷载检验后满足下列要求时,可评价结构构件具有承受综合系数荷载的能力:
1 达到检验目标荷载时,实测应变与钢筋或钢材的屈服应变有明显的差距;
2 构件的变形处于弹性阶段;
3 构件没有屈曲的迹象;
4 构件没有局部失稳的迹象;
5 构件没有超出预期的裂缝;
6 构件材料没有破坏的迹象;
7 卸荷后无明显的残余变形。
F.5.5 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可靠指标的实荷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系数检验符合本标准第F.5.4条要求的结构构件,可进行规定的可靠指标对应分项系数的实荷检验;
2 综合系数对应的检验荷载,可作为可靠指标对应分项系数检验的一级荷载。
F.5.6
对应尺寸的模型检验时,可靠指标对应的检验系数和检验目标荷载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可靠指标βS对应的综合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γG,2——持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GK,2——单位体积持久荷载,取实测样本中的最大值;
CG,2——持久荷载的尺寸参数;
γQ,L——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对于楼面活荷载不小于1.6,对于屋面活荷载不小于1.5;
QL,1——可变荷载的标准值,取设计值、可能出现的最大值和出现过的最大值中的最大值;
QL,2——基本雪压,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值和按本标准第9章规定分析计算值中的较大值;
γQ,2——雪荷载的分项系数,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值和按本标准第9章计算分析值的较大值。 2 式(F.5.6-1)中持久荷载的分项系数γG,2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针对持久荷载尺寸变化的分项系数分量应按下式计算:

βs——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取2.05;
δG,2a——持久荷载尺寸的变异系数。 2)持久荷载单位体积重量对应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δG,2g——持久荷载单位体积重量的变异系数。 3)持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γR——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确定。 5 可靠指标β对应分项系数的检验目标荷载应取构件分项系数对应的检验荷载Ft,R与作用综合系数对应的检验荷载Ft,s之和。
F.5.7 通过作用综合系数对应的检验荷载Ft,s和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对应的检验荷载Ft,R的检验后,构件满足下列要求时,可评价结构构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可靠指标的要求:
1 构件的应变未达到屈服应变或距屈服应变有明显的差距;
2 构件的变形未超出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限制;
3 构件无屈曲迹象;
4 构件无局部的失稳;
5 构件未出现材料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