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标准》JGJ/T 422-2018
5 基础检测与变形监测 / 5.6 基础沉降于变形监测
5.6.1 基础沉降和变形监测等级、精度、仪器设备和基准网的建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
5.6.2 沉降和变形监测点布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0.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
5.6.3 监测频率应根据变形速率确定。
5.6.4 沉降监测应测定基础的沉降量和沉降速率。
5.6.5 沉降监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或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
5.6.6 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
2 观测之前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并应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工作;
3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施工机械振动影响的范围内;
4 同一测站上观测时,不得重复整平或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5 每一测段往测和返测,其测站数均应为偶数,否则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改正,由往测改为返测时,两根标尺必须互换位置,并应重新调整仪器;
6 在观测工作间歇时,宜在固定的水准点上结束,否则应选择两个稳定可靠的固定点作为间歇点。间歇后应检测两个间歇点的高差,符合要求后从间歇点起测。
5.6.7 水准测量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整理观测资料,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累计沉降量和沉降速率。
5.6.8 沉降监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工程平面位置图及基准点分布图;
2 沉降监测点位分布图;
3 沉降监测成果表;
4 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
5 等沉降曲线图;
6 沉降监测技术报告。
5.6.9 水平位移监测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选用视准线法、极坐标法、测小角法、激光准直法、位移计自动测计法、全球定位系统法、三维激光扫描法或近景摄影测量法等。
5.6.10 监测设备应根据监测等级和监测方法选择。
5.6.11 水平位移监测点的位置应选在墙角柱基及裂缝两侧等处。
5.6.12 使用视准线、激光准直、测小角等方法测量地面监测点在特定方向的位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视准线法测定位移,宜在视准线两端各自向外的延长线上埋设检核点。在观测成果的处理中,应考虑视准线端点的偏差改正。
2 采用激光准直法测定位移,激光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核,仪器射出的激光束轴线、发射系统轴线和望远镜照准轴应三者重合,观测目标应与最小激光斑重合。
3 采用小角法测定位移,应平行于待测建筑边线布置视准线,观测点偏离视准线的偏角不应超过30″。
5.6.13 测量监测点任意方向位移时,可根据观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前方交会、方向差交会、极坐标等方法;或采用直接量测位移分量的方向线法,在建筑纵、横轴线的相邻延长线上设置固定方向线,定期量测基础的纵向和横向位移。
5.6.14 水平位移监测应提交下列成果资料:
1 水平位移监测点位布置图;
2 水平位移监测成果表;
3 水平位移曲线图;
4 水平位移监测技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