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标准》JGJ/T 422-2018
7 周边环境影响检测与监测 / 7.5 拾振法
7.5.1 拾振法可用于施工振动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检测。
7.5.2 施工振动应包括打桩振动、强夯振动、压实振动等。
7.5.3 施工振动影响检测前,资料收集和现状调查除应包括本标准第3.0.4条的内容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振源的类型、频率范围、分布状况;
2 振源与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相对位置关系。
7.5.4 振动测量仪器和数据处理方法的频率应根据振源选择,测振系统的分辨率不应低于1×10-6m/s,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T 10071的有关规定。
7.5.5 施工振动检测时,地基基础检测点应结合上部结构统一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测量时间上避开公路、铁路、工厂等非被测振动源的干扰;
2 地基基础的刚度中心应设置检测点,其他典型测点应设在室内底层地面上;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的地面上应设置检测点;
3 检测施工振动对既有建筑群的影响时,振动检测点不应少于3个,近点应布设在距离振源最近一侧的建筑群外,远点应布设在距离振源最远一侧的建筑群外,近点和远点之间也应布置检测点。
7.5.6 振动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振动传感器及其附件的质量不应影响被测体的振动特性;
2 灵敏度主轴方向应与检测方向一致;
3 传感器附近应防止磁场干扰和局部振动;
4 地面振动测量传感器应稳固安装在地面上。
7.5.7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参数响应宜采用现场测试法确定,当条件具备时,可采用计算法和现场测试法综合确定。
7.5.8 每个测点应同时检测径向、切向和垂向三个方向分量的振动参数,每个分量的振动参数应记录一个时段施工振动全过程中的测点质点振动速度时程信号。
7.5.9 应根据检测项目、目的、地基基础现状、场地条件和施工振动的速度综合确定检测数量、位置及测量仪器参数。
7.5.10 施工振动的数据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振动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影响应分别选取每个分量的最大质点速度作为一个时段施工振动全过程中的三个方向的质点极值速度,并连续检测3个阶段施工振动的施工过程,取其质点极值速度平均值作为本次测试振动速度值;
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容许振动应以基础上的最大动应力为控制标准,计算容许振动速度峰值;
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振动速度时域信号测试应取一个竖向和两个水平主轴方向,评价指标应取三者峰值的最大值及其对应的振动频率。
7.5.11 施工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范围可依据检测结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