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JGJ/T 488-2020
3 基本规定 / 3.1 检测分类

3.1.1 木结构现场检测应分为在建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测和既有木结构工程的结构性能检测。

3.1.2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木结构工程质量检测:
1 结构工程送样检验的数量不足或有关检验资料缺失;
2 施工质量送样检验或有关方自检的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
3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4 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
5 工程质量保险要求实施的检测;
6 对既有结构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7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结构。

3.1.3 木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进行检测结论的符合性判定。

3.1.4 当既有木结构建筑需要进行下列评定或鉴定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测:
1 建筑结构可靠性评定;
2 建筑的安全性和抗震鉴定;
3 建筑大修前的评定;
4 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评定;
5 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的评定;
6 受到自然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建筑的评定;
7 发现紧急情况或有特殊问题的评定。

3.1.5 既有木结构建筑的结构性能检测应为既有木结构的评定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数据和检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