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附录C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估 / C.1 一般规定

C.1.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耐久性评估,应根据不同环境条件对下列项目进行现场调查与检测:
1  结构所处环境的温度和湿度;
2  混凝土强度等级;
3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4  混凝土碳化深度;
5  临海大气氯离子含量、临海建筑混凝土表面氯离子浓度及其沿构件深度的分布;
6  严寒及寒冷地区混凝土饱水程度;
7  混凝土构件锈蚀状况、冻融损伤程度。

C.1.2 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环境条件和作用等级应按本标准表4.2.5采用。

C.1.3 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耐久年限应根据其所处环境条件以及现场调查与检测结果按下列规定进行评估:
1  在使用年限内严格不允许出现锈胀裂缝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以钢丝或钢绞线配筋的重要预应力构件,应将钢筋、钢丝或钢绞线开始锈蚀的时间作为耐久性失效的时间;
2  一般结构宜以混凝土保护层锈胀开裂的时间作为耐久性失效的时间;
3  冻融环境下可将混凝土表面出现轻微剥落的时间作为耐久性失效的时间。

C.1.4 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的剩余耐久年限应为评估的耐久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

C.1.5 耐久性评估时,各项计算参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保护层厚度应取实测平均值;
2  混凝土强度应取现场实测抗压强度推定值;
3  碳化深度应取钢筋部位实测平均值;
4  对薄弱构件或薄弱部位,如保护层厚度较小,混凝土强度较低,所处环境最为不利等,宜按其最不利参数单独进行评估;
5  环境温度、湿度应取建成后历年年平均温度的平均值和年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构件同时处于两种环境条件时,应取不利的环境条件评估构件耐久年限,同时还应根据检测时刻的构件实际状态,合理选择局部环境系数、环境温湿度等计算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