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附录E 砌体结构耐久性评估 / E.3 钢筋的耐久性评估

E.3.1 当按钢筋锈蚀评估砌体构件的耐久年限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进行评估;但保护层厚度的检测,应取钢筋表面至构件外边缘的距离;当组合砌体采用水泥砂浆面层时,其保护层厚度要求应比本标准附录C相应表中数值增加10mm。

E.3.2 对Ⅰ、Ⅱ类环境的灰缝配筋,灰缝中钢筋耐久年限可根据砂浆强度推定值和砂浆保护层厚度实测值,按表E.3.2进行评估。

表E.3.2 灰缝中钢筋耐久年限
注:1 实测保护层厚度可计入水泥砂浆粉刷层厚度;
2 外墙的内、外墙面应按室内、室外环境分别划分环境作用等级。

E.3.3 对Ⅲ类环境的灰缝配筋,其耐久年限的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不锈钢筋配筋或采用等效防护涂层的钢筋,或有可靠的防水面层防护时,其耐久年限可评为能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2  当采用普通钢筋配筋时,应评为其耐久性不满足要求。

E.3.4 按钢筋锈蚀评估的砌体构件的耐久年限,应减去该构件已使用年数以确定其剩余耐久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