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附录F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 / F.2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安全与抗震鉴定

F.2.1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当按本标准第F.1节补检实体质量不合格时,则应根据详细调查、检测结果,对承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与抗震能力进行验算和构造鉴定。

F.2.2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结构,其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调查、检测结果进行建筑结构可靠性和抗震性能分析,并兼顾建筑物结构的缺陷和损伤现状对结构安全性、抗震性能及耐久性能的影响。
2  当按本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对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应以au级和Au级为合格标准。
3  应按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抗震承载力、整体性构造等进行分析,给出抗震能力综合鉴定结果。
4  当未经竣工验收房屋满足本标准au级和Au级标准和抗震能力综合要求时,应予以验收;当不满足au级和Au级标准或不满足抗震能力综合要求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并应对加固处理部分重新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