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附录G 民用建筑灾后鉴定 / G.2 检测鉴定
G.2.1 建筑物在处理前,应通过检测鉴定确定灾后结构现有的承载能力、抗灾能力和使用功能。灾损鉴定应与结构可靠性鉴定结合。
G.2.2 建筑物灾后的检测,应对建筑物损伤现状进行调查。对中等破坏程度以内有加固修复价值的房屋建筑,应进行结构构件材料强度、配筋、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部位与程度的检测。对严重破坏的房屋建筑可仅进行结构破坏程度的检查与检测。
G.2.3 建筑物的灾损与可靠性检测应针对不同灾害的特点,选取适宜的检测方法和有代表性的取样部位,并应重视对损伤严重部位和抗灾主要构件的检测。
G.2.4 建筑物的灾损与可靠性鉴定,应根据其损伤特点,结合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宜包括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围护结构与非结构构件鉴定。
G.2.5 建筑物灾后的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检测分析与校核应考虑灾损后结构的材料力学性能、连接状态、结构几何形状变化和构件的变形及损伤等。
2 应调查核实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以及风、地震、冰雪等作用的情况。
3 结构或构件的材料强度、几何参数应按实测结果取值。
G.2.6 建筑物灾后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地震灾害,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鉴定;对其他灾害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抗灾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
2 应对影响灾损建筑物抗灾能力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应给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
3 对严重破坏的建筑物应根据处理难度、处理后能否满足抗灾设防要求以及处理费用等综合给出加固处理或拆除重建的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