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附录H 受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建筑安全性鉴定
H.0.1 基坑或沟渠工程施工对建筑安全影响的区域,可根据基坑或沟渠侧边距建筑基础底面侧边的最近水平距离B与基坑或沟渠底面距建筑基础底面垂直距离H的比值划分为两类:Ⅰ类影响区的B/H>1;Ⅱ类影响区的B/H≤1(图H.0.1-1、图H.0.1-2)。

1—基坑或沟渠;2—建筑基础
注:当建筑基础为桩基时,对距离B和H的测定,则将“基础底面”改为“桩基外边桩端”。

1—基坑或沟渠;2—建筑基础
H.0.2 地下隧道工程施工对建筑安全影响的区域,可根据地下隧道侧边距建筑基础底面侧边的最近水平距离B与地下隧道水平中心线距建筑基础底面垂直距离H的比值划分为两类:Ⅰ类影响区的B/H>1;Ⅱ类影响区的B/H≤1(图H.0.2-1、图H.0.2-2)。

1—地下隧道;2—建筑基础
注:当建筑基础为桩基时,对距离B和H的测定,则将“基础底面”改为“桩基外边桩端”。

1—地下隧道;2—建筑基础
H.0.3
当建筑基础处于Ⅰ类影响区范围时,基坑、沟渠或地下隧道工程施工对建筑安全影响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所在区域工程地质情况为中密~密实的碎石土、砂土,可塑~坚硬黏性土;地下工程深度范围内无地下水,或地下水位虽在基底标高之上,但易疏干或采取止水帷幕措施时,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可不考虑邻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
2 当所在区域工程地质情况为稍密以下碎石土、砂土和填土,软塑~流塑黏性土;地下水位在基底标高之上,且不易疏干时,对基础处于Ⅰ类影响区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宜根据建筑距地下工程的距离、支护方法和降水措施等综合确定是否考虑邻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
3 当所在区域工程地质情况为软质土、流砂层、垃圾回填土、河道、水塘等复杂和不利地质条件,且地下水位在基底标高之上时,对基础处于Ⅰ类影响区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应考虑邻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并应对建筑主体结构损坏及变形和地下隧道、基坑支护或沟渠工程结构的变形进行监测。
H.0.4 当建筑基础处于Ⅱ类影响区范围时,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应考虑邻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并应对建筑主体结构损坏及变形和地下隧道、基坑支护或沟渠结构的变形进行监测。
H.0.5 考虑周边邻近地下工程施工对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时,其调查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有关条款的规定外,还应通过调查取得下列资料:
1 邻近地下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地下工程设计图、地下工程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及专家评审意见。
2 已进行的地下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验收记录。
3 已进行的建筑和地下工程支护结构变形监测记录。
H.0.6 当基坑、沟渠或地下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明显地下水渗漏或采用了降水等措施造成周围地表的沉陷和邻近建筑基础不均匀沉降时,应对周围建筑进行损坏与变形的监测并采取防护措施;当遇到下列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地下工程施工,并应对地下工程结构和建筑结构采取应急措施:
1 基坑支护结构的最大水平变形值已大于基坑支护设计允许值,或水平变形速率已连续3天大于3mm/d。
2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骤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 地下隧道工程施工引起的地表沉降大于30mm,或沉降速率已连续3天大于3mm/d。
4 建筑的不均匀沉降已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沉降速率已连续3天大于1mm/d,且有变快趋势;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3mm;预制构件连接部位的裂缝宽度大于1.5mm;现浇结构个别部分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
5 基坑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少量流砂、涌土、隆起、陷落等迹象。
H.0.7 当地下工程施工未考虑对周边邻近建筑物的安全影响,而在事后发现建筑物有疑似其影响的裂缝、变形或其他损坏时,应立即由独立的检测、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进行可靠性鉴定,并应对判定为地下工程施工所造成损伤的结构、构件及时采取加固、修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