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附录J 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的确定方法
J.0.1 按本附录确定的结构上的作用(荷载)适用于建筑物下列情况的验算:
1 结构或构件的可靠性鉴定及其加固设计;
2 与建筑物改变用途或改造有关的加固、改造设计。
J.0.2 对结构上的荷载标准值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J.0.3 结构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和连接的实际尺寸,按材料或构件单位自重的标准值计算确定。对不便实测的某些连接构造尺寸,可按结构详图估算。
J.0.4 常用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当规范规定值有上、下限时,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取上限值;
2 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取下限值。
J.0.5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材料和构件的自重标准值应按现场抽样称量确定: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尚无规定;
2 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或构件;
3 有理由怀疑规定值与实际情况有显著出入时。
J.0.6
现场抽样检测材料或构件自重的试样,不应少于5个。当按检测的结果确定材料或构件自重的标准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应按下式计算:


mg——试样称量结果的平均值;
Sg——试样称量结果的标准差;
n——试样数量(样本容量);
t——考虑抽样数量影响的计算系数,按表J.0.6采用。

J.0.7 对非结构的构、配件,或对支座沉降有影响的构件,当其自重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取其自重标准值gk,sup=0。
J.0.8 当对本附录J.0.1规定的各种情况进行加固设计验算时,对不上人的屋面,应考虑加固施工荷载,其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估计的荷载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屋面均布活荷载或集中荷载时,应按国家现行荷载规范的规定值采用。
2 当估计的荷载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值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J.0.9 当对结构或构件进行可靠性验算时,其基本雪压和风压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采用。
J.0.10 对本标准第J.0.1条规定的各种情况进行加固设计验算时,其基本雪压值、基本风压值和楼面活荷载的标准值,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外,尚应按下一目标使用期,乘以表J.0.10的修正系数ka予以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