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附录L 按检测结果确定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的方法
L.0.1 当需从被鉴定建筑物中取样检测某种构件的材料性能时,除应按该种材料结构现行检测标准的规定,选择适用的检测方法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检构件应随机地选自同一总体(同批);
2 在受检构件上选择的检测强度部位应不影响该构件承载;
3 当按检测结果推定每一受检构件材料强度值(单个构件的强度推定值)时,应符合该现行检测方法的规定。
L.0.2
当按检测结果确定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受检构件仅2个~4个,且检测结果仅用于鉴定这些构件时,可取受检构件强度推定值中的最低值作为材料强度标准值。
2 当受检构件数量(n)不少于5个,且检测结果用于鉴定一种构件集时,应按下式确定其强度标准值:
fk=mf-k·s (L.0.2)
式中:fk——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mf——按n个构件算得的材料强度均值;
s——按n个构件算得的材料强度标准差;
k——与α、γ和n有关的材料标准强度计算系数,可由表L.0.2查得;
α——确定材料强度标准值所取的概率分布下分位数,可取α=0.05;
γ——检测所取的置信水平,对钢材,可取γ=0.90;对混凝土和木材,可取γ=0.75;对砌体,可取γ=0.60。
表L.0.2 计算系数k值

L.0.3 当按n个受检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差算得的变差系数(变异系数);对钢材大于0.10,对混凝土、砌体和木材大于0.20时,不宜直接按本标准式(L.0.2)计算构件材料的强度标准值,而应先检查导致离散性增大的原因。当查明系混入不同总体的样本所致时,宜分别进行统计,并分别按本标准式(L.0.2)确定其强度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