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附录M 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鉴定
M.0.1 当建筑物受到明显的振动作用并引起使用者对结构安全表示担心或建筑结构产生可察觉的损伤时,应进行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影响的鉴定。
M.0.2 当建筑物受到振动作用产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结构振动安全性等级评定。
1 结构产生较大振幅的振动或可能产生共振现象;
2 振动引起的结构构件开裂或其他损坏,已可通过目测判定。
M.0.3 当进行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影响的安全性等级评定时,宜采用现场测量方法获取结构振动强度的幅值、频率等相关参数;当建筑结构的振动作用大于结构振动速度安全限值(表M.0.3)时,应根据实际严重程度将振动影响涉及的结构或其中某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评为Cu级或Du级。

2 振速的上、下限值宜根据结构安全性等级的高低选用,安全性等级高可取上限值,反之取下限值。
M.0.4 当建筑结构的振动作用虽小于本标准表M.0.3的限值,但已引起使用者对结构安全的担心时,应对建筑结构产生的裂缝和其他损伤进行检查;对振动作用明显的梁、板构件,应根据振动对结构构件的作用进行验算分析。结构考虑振动影响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可按表M.0.4进行。

M.0.5 当上部承重结构产生的振动使人产生不适感时,可进行人体舒适性评定;对设备仪器正常工作以及结构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时,应进行结构振动的使用性等级评定。
M.0.6 振动对人体舒适性的影响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的规定进行评定,当区域环境振动Z振级超出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规定的标准值时,可根据实际超标程度将人体舒适性等级评为Bs级或Cs级。
M.0.7 当高层建筑的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值超过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规定且明显引起人体不适感时,应将振动作用涉及的结构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定为Cs级。
M.0.8 当进行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影响的评级时,可按表M.0.8进行检查和评定,并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结构振动的使用性等级。
